(2015)蛟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XX与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潘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孙XX,女,34岁。委托代理人邵祥礼,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XX,男,37岁,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610424197711102897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775.00元,退回原告775.00元;公告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钰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