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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XX与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潘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孙XX,女,34岁。委托代理人邵祥礼,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XX,男,37岁,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610424197711102897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775.00元,退回原告775.00元;公告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钰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