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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审冻结、划拨裁定书(1)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存款2200元(其中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