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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玉梅,女,汉族,住阿克苏。被告:刘洋,男,汉族,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玉梅承担。审判员 :   曹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布迪克伊木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