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玉梅,女,汉族,住阿克苏。被告:刘洋,男,汉族,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玉梅承担。审判员 : 曹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布迪克伊木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