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邦畅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邦畅,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刘邦畅,男,1950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陈永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正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旺,该局职工。原告刘邦畅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酉阳县医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刘邦畅要求工伤先行支持的回复意见》,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邦畅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邦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邦畅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玮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