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福祥与傅文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24-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祥,男,1964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傅文德,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8月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44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文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文德应当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百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傅文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胡光明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忠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