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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霞与张定银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张定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陈霞。被告张定银。原告陈霞与被告张定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霞以被告张定银已经履行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