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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东学与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学,中原圣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魏东学。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存良,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