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东学与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学,中原圣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魏东学。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存良,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