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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备战与被执行人高翔、李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备战,高翔,李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787号(2014)驿民初字第3779号申请执行人马备战,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翔,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阳阳,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翠园街**号*号楼*号。申请人马备战与被执行人高翔、李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77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翔、李阳阳16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孙功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