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优瑞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俊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优瑞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俊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22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优瑞纸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052671-7),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街道江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俊捷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476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刘守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优瑞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俊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俊捷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3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迁离注册所在地,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优瑞纸制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2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