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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优诺游艇设备有限公司、黄晓宇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优诺游艇设备有限公司,黄晓宇,刘建平,刘建英,陈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东路10号(东海商务广场)2幢101、201、301、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7090-X。代表人林峰,行长。被告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国道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0496-6。代表人刘建平。被告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廉坑工业园区1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606495-7。代表人陈玉平。被告宁德市优诺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廉坑工业园区1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608923-0。代表人刘建平。被告黄晓宇,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建平,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建英,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玉平,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宁德市优诺游艇设备有限公司、黄晓宇、刘建平、刘建余、陈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小洋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