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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田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1752号原告:田某1,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田某2,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田某1长女。被告:田某3,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田某1次女。被告:田某4,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田某1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