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必诚与邵武市吴家塘镇行岭村民委员会安家渡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必诚,邵武市吴家塘镇行岭村民委员会安家渡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刘必诚。被执行人邵武市吴家塘镇行岭村民委员会安家渡村民小组。代表人吴清云,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必诚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吴家塘镇行岭村民委员会安家渡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作为村民小组无独立的财产,同时本院在执行该被执行人相关案件时经向吴家塘镇人民政府调查,也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财产收入,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