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波,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刘某波利用郑某河、郑志渴(2人均已判刑)提供的“广胜时时彩”网络赌博会员账号zb001,在自己的电脑上进行网络赌博,后郑某河将zb001升级为代理账号给刘某波,由刘某波发展下线,刘某波将zb001代理账号再分出zbb002、zbb003二个会员账号,将zbb002会员账号给刘某华赌博(已行政处罚),将zbb003的账号给自己参赌。刘某华使用该账号共投注赌博了人民币5000元。至案发时刘某波投注总额约40多万元。同时,刘某波还与郑某河约定,刘某波的“时时彩”赌博账户每投注1万元,郑某河就给刘某波1%—1.5%的水钱,至案发刘某波共获取2000多元水钱。2012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波的住家,现场扣押用于开设赌场的三星纯屏显示器一台(白色、型号为750s),联想牌启天S3000电脑主机一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经梅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波的电脑曾用于赌博,电脑硬盘通过数据恢复,发现曾登录代理账号zb001、会员账号zbb011等账号,并恢复硬盘内部分投注明细报表金额达432413元,恢复硬盘内部分投注统计报表金额达256817元。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码报对账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意见书、自首证明、(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波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作案工具,三星纯屏显示器1台,联想牌电脑主机1台,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伟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旭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