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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武良与张先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武良,张先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徐武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先南,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年含法执字第001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张先南配偶徐玉梅在巢湖邮储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提出解除对其冻结的理由已履行全部规定的义务,经查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先南配偶徐玉梅在巢湖邮储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