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张xx。被告张xx。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xx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生气,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和辱骂原告,有时殴打原告。被告不关心原告,挣钱也不给原告。2014年腊月原、被告吵架,原告无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和原告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生育长女张xx。2011年3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载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生活中,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婚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鹏翼审 判 员 彭九军代理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