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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银霞,傅显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显玲,刘银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29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向阳路11号8幢8-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743-X。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傅显玲,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银霞,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显玲、刘银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