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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德群与余文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群,余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01182号原告:何德群,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余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群诉被告余文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被告家中无人,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庭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楚道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昌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