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德群与余文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群,余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01182号原告:何德群,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余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群诉被告余文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被告家中无人,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庭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楚道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昌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