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万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21号罪犯张万福,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万福等赃款人民币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26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1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万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11.6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罪犯张万福刑期执行已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万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张万福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