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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跃中与李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跃中,李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袁跃中,男,1958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李金鹏,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全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中与被告李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跃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跃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跃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袁跃中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