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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米玛次仁与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岗、南加、扎西顿珠运输、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玛次仁,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西藏南木林县。委托代理人扎西顿珠,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藏族,与上诉人系兄弟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韩振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岗,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原审原告南加,男,1976年4月1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西藏南木林县。原审原告扎西顿珠,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西藏南木林县。上诉人米玛次仁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岗,原审原告南加、扎西顿珠运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米玛次仁与原审原告南加、扎西顿珠相互之间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诉讼标的又不是同一种类,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诉讼范围。原审法院将本案不仅以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而且作为同一案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米玛次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格桑次仁审判员 旺  加审判员 拉巴次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次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