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行政非审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杰、龙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行政非审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少军,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郑杰,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执行人龙玲,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对郑杰、龙玲作出的仙卫计征字(2015)第027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卫计征字(2015)第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的规定,对二被执行人违法多生育一孩的行为,作出了仙卫计征字(2015)第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4年11月18日送达给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作出的仙卫计征字(2015)第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仙卫计征字(2015)第027号行政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许立坤审判员秦武山审判员李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