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2与刘×1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2,刘×1,刘×3,刘×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2,男,1969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立成,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刘×2之妻),女,1971年5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1,男,1946年8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3,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4,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岩,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2因与被上诉人刘×1、刘×3、刘×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9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上存在瑕疵。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95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夏莉审 判 员 王成代理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