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与王吉惠,张利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王吉惠,张利娜,王光志,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电测村***号北辰名都**楼*****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7640-5。负责人:高太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建桥工业园区(大渡口区)金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兴明,经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吉惠、张利娜、王光志、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7398号民事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