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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某,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劲松代理审判员  李 锦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