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某,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劲松代理审判员 李 锦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