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海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海,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15号申请人姜海,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申请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缪贵荣,董事长。被申请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建发,董事长。申请人姜海与被申请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质量保证金在6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姜海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三处、车牌号为蒙D****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外人于贵栎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案外人刘洪伟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案外人姜小委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二处;案外人姜云超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案外人陈建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质量保证金在6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三、查封申请人姜海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三处。四、查封申请人姜海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UC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五、查封案外人于贵栎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阳光小区二区5-2-02241号(证号赤峰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20213191**号)房屋一处。六、查封案外人刘洪伟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平双公路西、玉龙大街北金日怡景9-3-03041号(证号赤峰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20214232**号)房屋一处。七、查封案外人姜小委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办事处新华步行街东侧博物馆北侧华兴商贸中心1号楼03-159号、160号(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120214001**号、第1120214001**号)房产二处。八、查封案外人姜云超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阳光小区二区5-1-01212号(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20213215**号)房屋一处。九、查封案外人陈建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王府大街南、平双路西和美家园小区6-4-04132号(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20213456**号)房屋一处。上述第三至第十一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东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