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姚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姚建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17号。负责人沈建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福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斌。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姚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花秀骏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