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汉文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文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12号原告:武汉文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十六支沟。组织机构代码:79977517-2。法定代表人:刘明寿。委托代理人:利常富。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芙蓉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7394-8。代表人:绍继良。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湖北收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收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文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文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文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文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武汉文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