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徐宝宝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457号罪犯徐宝宝,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宝宝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6月9日常州��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钟刑初字第1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许怀根各项损失合计500392.25元,由被告人徐宝宝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315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徐宝宝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上述附带民事赔偿及原告人人身赔偿损失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宝宝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宝宝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宝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