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诉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垵边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少华。委托代理人康建立,公司职员。被告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宾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黄锦荣。原告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