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非诉行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金兆,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惠男。委托代理人吴田林。被执行人陈红刚。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吴计征决字(201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红刚征收社会抚养费85744元。因被执行人陈红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85744元社会抚养费。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因经济困难,无多少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以上执行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去函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函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另查,2015年4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启用印章,原“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同时停止使用。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计征决字(2014)6号行政征收决定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