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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为琼与刘林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为琼,刘林轩,沈泽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黄为琼,女,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林轩,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第三人沈泽喜,男,1948年4月15日,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为琼与被告刘林轩、第三人沈泽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为琼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为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黄为琼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