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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柳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媛媛诉被告吴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媛,吴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148号原告刘媛媛。委托代理人姚炳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杰。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索凌路东宏达路北、银河路南、普庆路西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值为80万元整;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其中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当天支付等事项。在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1万元,但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院受理原告刘媛媛诉被告吴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吴杰位于zxxx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xx。担保人汪寒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xxxxx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杰名下位于xxxx的房屋(普罗旺世青年城1号院)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xxx。二、查封担保人汪寒冰名下位于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