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庞帆冲压厂与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庞帆冲压厂,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重庆市庞帆冲压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街26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庞圣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林,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金开大道长福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德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庞帆冲压厂诉被告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庞帆冲压厂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重庆市庞帆冲压厂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重庆市庞帆冲压厂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重庆市庞帆冲压厂1450元。审 判 长 刘 晶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席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