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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民一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民一初字第1919号原告李某。被告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685号。法定代表人柯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经查,被告江西某鞋业有限公司虽未在工商部门注销,但已未实际办公,其办公楼亦已人去楼空,经多方联系,亦未能联系到其法定代表人柯某,故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多次联系原告李某采取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一事,但原告不置可否,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公告费(由报社收取),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应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人民陪审员  钱瑞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倪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