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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陆一成与杨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一成,杨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陆一成。被告:杨晓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永吉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汪水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一成与被告杨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受理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