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方宏梅与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宏梅,张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方宏梅,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玮,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方宏梅诉被告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宏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宏梅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在桐城市人民法院调解下离婚。2013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端午节付清。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玮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日,在桐城市人民法院调解下离婚。2013年12月9日,被告张玮出具欠条,言明欠原告方宏梅款80000元,于2014年端午节前付清。到期后,被告张玮一直未能归还。2015年3月19日,原告方宏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玮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积极归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宏梅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判决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