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正军与罗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军,罗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军。被执行人罗淑丽。刘正军诉罗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6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罗淑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正军20000元。罗淑丽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正军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淑丽名下银行存款20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