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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兴泰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东方睿智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兴泰酒店有限公司,厦门东方睿智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兴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树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东方睿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姚梅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代表人邱洪卫,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兴泰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东方睿智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597.9元,现被执行人厦门东方睿智商贸有限公司尚欠701567.1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已冻结厦门东方睿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兴泰酒店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厦门东方睿智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