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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7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高培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斌,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揭东县。法定代表人:郑雄彪,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提交申请称已依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