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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光与夏仲俭、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夏仲俭,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2号原告徐光委托代理人于龙江、于晓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仲俭被告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与被告夏仲俭、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威环民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夏仲俭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许明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夏仲俭、许明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陶小琳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