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光与夏仲俭、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夏仲俭,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2号原告徐光委托代理人于龙江、于晓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仲俭被告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与被告夏仲俭、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威环民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夏仲俭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许明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夏仲俭、许明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陶小琳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