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富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彩云。委托代理人许椿祥。委托代理人孙火金。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丁中苏。出庭应诉负责人金慧军。委托代理人赵胤哲。委托代理人章欢欢。第三人张文亮。委托代理人石爱清。第三人刘玉林。原告王彩云不服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富劳社监查告字(2014)2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结果告知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依法追加张文亮、刘玉林为本案第三人,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彩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审 判 长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人民陪审员 朱琳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