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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长茂与吴应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茂,吴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林长茂,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住蕉城区。被执行人吴应春,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住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林长茂和被执行人吴应春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吴应春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应春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