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林与张礼仓、王爱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张礼仓,王爱莲,张以传,余本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1号原告:李林,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包河区。被告:张礼仓,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爱莲,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以传,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余本凤,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李林与被告张礼仓、王爱莲、张以传、余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