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谢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谢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区丁字镇桃花村(湖南省望城船舶厂内)。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磊。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磊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35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27元,由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