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福雨与代洪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信诚货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田福雨。被告:代洪全。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信诚货运车队,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雨与被告代洪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信诚货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