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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唐国良与王明洲、贾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良,王明洲,贾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340号原告唐国良,居民。被告王明洲,居民。被告贾喜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良起诉被告王明洲、贾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良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国良撤回对被告王明洲、贾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