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向己秀与谭从友、汤桂春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己秀,谭从友,汤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向己秀,农民。被执行人谭从友。被执行人汤桂春。本院在执行向己秀诉谭从友、汤桂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8000元征地补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