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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莫忠孝、马冬秀等与郑孝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忠孝,马冬秀,莫婕,郑孝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莫忠孝。申请执行人马冬秀。申请执行人莫婕。被执行人郑孝长,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忠孝、马冬秀、莫婕与被执行人郑孝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孝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孝长缴纳执行款434375元;二、被执行人陈招海负担本案诉讼费3905,执行费64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孝长已被刑事羁押。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孝长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孝长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孝长已被刑事羁押,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孝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孝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