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忠青、陈康等与余姚市醉中园大酒店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青,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陈康,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冯宗臣,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金东锋,住浙江省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斌,住重庆市秀山县。申请执行人:郑德友,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楼彩花,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王贤书,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雷小进,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童超,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郑凯,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志斌,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张小三,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申请执行人:尹伟森,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余姚市醉中园大酒店。住所地:余姚市。经营者:田国生。申请执行人李忠青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醉中园大酒店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余姚市劳动仲裁委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余劳仲案字(2014)第88号仲裁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合计324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邹洪主执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醉中园大酒店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该酒店负责人田国生目前查无下落。余姚市醉中园大酒店所有的桌椅、厨房用具等财产经本院拍卖处置后,本案当事人参与分配得款37067.10元。对于未受偿款,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3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溶溶审判员 汪惠萍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君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