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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吕明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吕明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东环路267号4幢1-1号。负责人田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根,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吕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诉被告吕明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余仁伟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