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吕明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吕明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东环路267号4幢1-1号。负责人田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根,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吕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诉被告吕明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余仁伟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搜索“”